关于征求《关于规范九江市二手车流通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2-07-23 17:22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2-07-23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2-00112
- 责任部门:
市税务局、市市监局、市公安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二手车流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管理,促进二手车流通市场健康发展,我局起草了《关于规范九江市二手车流通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拟以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市监局、市公安局名义联合印发,现转给你们征求修改意见,请于7月26日前将书面意见盖章反馈至我局(无意见也请书面反馈)。联系人:叶盛,联系电话:13755289188,邮箱:517636413@qq.com。
附件:《关于规范九江市二手车流通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九江市商务局
2022年7月22日
关于规范九江市二手车流通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市场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二手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等4部委颁布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第2号令)、《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49号)、《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SB/T11144-2015)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基本要素
(一)备案基本要素
1.二手车交易市场
(1)符合当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规划;
(2)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3)符合《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SB/T11144-2015)。
2.二手车经销企业
(1)符合当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规划;
(2)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3)符合《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SB/T11144-2015)。
3.二手车拍卖企业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要求的设立条件;
(2)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办理;
(3)符合《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SB/T11144-2015)。
4.二手车经纪机构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符合《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SB/T11144-2015)。
二、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备案工作
(一)备案材料
1.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材料
(1)企业备案申请;
(2)商务部网站打印的《企业信息备案登记表》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原件、复印件;
(4)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当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意见;
(5)符合《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SB/T11144-2015)的佐证材料;
(6)县级政府关于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7)县级商务等部门实地联合初验材料。
2.二手车经销企业备案材料
(1)企业备案申请;
(2)商务部网站打印的《企业信息备案登记表》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原件、复印件;
(4)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当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意见;
(5)符合《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SB/T11144-2015)的佐证材料。
3.二手车拍卖企业备案材料
(1)企业备案申请;
(2)商务部网站打印的《企业信息备案登记表》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原件、复印件;
(4)符合《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SB/T11144-2015)的佐证材料。
(二)备案流程
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的备案,由当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初审合格后,向市商务局提出备案申请,市商务局对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在收到材料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请材料是否通过复审的决定。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市商务局进行现场验收复核,并告知申请企业现场验收复核所需时间。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市商务局向申请企业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申请企业补正相关内容后重新申请。现场复核达到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二手车经纪机构的备案,由申请企业直接到当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通过。
三、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
(一)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行为
1.完善管理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要制定完善市场管理和交易管理规则,建立并实施二手车入场登记与查验制度,确保卖方的身份与车辆合法性,杜绝拼装、盗抢、走私等非法车辆流入市场,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为办理二手车交易、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结算、纳税等提供服务条件。
2.优化交易环境。二手车交易市场不得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等活动。引导二手车经纪机构进入二手车交易市场从事经纪活动,并与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签订相关协议。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进行。
(二)规范二手车经营主体经营行为
1.规范二手车经销企业经营行为。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的经营活动,所销售车辆应当具有车辆收购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销售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
2.规范二手车拍卖企业经营行为。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在公共媒体发布拍卖公告,公示车辆基本信息,在通过公开拍卖成交并收取款项后,向买受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代办成交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并建立完整的拍卖档案。
3.规范二手车经纪机构经营行为。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活动,不得采取非法手段促成交易。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买卖二手车时,必须双方签订合同,并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及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三)加强二手车交易发票开具和使用监督管理
1.明确发票申领使用主体
税务机关监制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和二手车拍卖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领和使用。
2.明确发票开具范围
(1)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只能为在本市场内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交易的二手车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得为其他二手车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2)二手车经销企业和二手车拍卖企业只能为本企业销售和拍卖成交的二手车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得为经纪机构和直接交易的消费者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3.打击违规开具发票行为。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销、拍卖企业必须按照实际交易价款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建立业务台帐,按时间顺序登记交易车辆。对于没通过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税务部门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四)规范二手车交易收费管理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设立醒目的公示牌,明示交易服务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客户查询和监督电话号码等内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实行一车一标,主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不得搞价格联盟或恶意竞争。
(五)规范二手车交易信息采集和报送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依法核查二手车交易双方本人身份及意愿,原则上交易双方本人携带身份证明到场、并对其现场拍照,属于委托办理通过视频认证等方式进行核查,视频须保存3年以上;应将二手车交易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身份信息、车辆信息、交易信息,逐车、实时、准确地录入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
(六)依法查处二手车违法经营行为
坚持集中整治和双随机监管相结合,依法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和违法犯罪活动,重点查处非法改装、拼(组)装、套牌、走私、盗抢车辆,以及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偷逃税收等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四、规范二手车流通部门监管责任
1.商务部门负责二手车行业管理,制定和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备案工作,及时向税务、公安交警等部门通报备案情况;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统计制度,及时报送和发布二手车流通信息。
2.税务部门负责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放和使用管理,组织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税收征管及监督检查工作,落实二手车交易税收政策,依法查处虚假申报、违规使用发票、偷逃税收等违法违规行为。
3.公安部门负责二手车转让登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业务资料的审查、抽查,强化对查验工作的监督指导,严防拼装车、报废车、盗抢车交易过户,依法打击二手车流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注册登记(在集中行政审批改革完成的地方由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指导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依法规范或查处二手车交易中无照经营、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收费行为,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5.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当地城市发展规划,对拟建二手车交易市场项目提出意见。
五、规范二手车流通监管协同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市、县两级由商务部门牵头,公安、税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部门参加的二手车流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二手车流通行业的管理、协调和服务。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对二手车流通行业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实行属地监管责任制。要加强信息沟通,密切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格局,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二)加强备案管理
本意见下发之前已备案或未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主体,应于2022年9月30日前到属地商务部门重新申请备案,市商务局根据本意见有关规定重新审核发放备案证书,并将备案情况书面告知市级二手车流通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未重新取得商务部门备案证书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主体不得继续领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市商务局定期组织开展全市二手车流通备案“回头看”工作。
(三)加强行业自律
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协会建设,制定实施行业自律和交易行为规范。加强协会制度建设,完善协会的服务功能,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进一步规范二手车交易秩序、优化二手车流通模式、繁荣二手车消费市场。
(四)加强专项整治
由商务主管部门牵头,不定期开展二手车流通行业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不正当竞争、偷逃税收,以及欺行霸市、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严禁占道经营、以路为市、侵占公共场所,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我市二手车流通健康、有序发展。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的违法违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主体,商务部门将取消备案。